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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体育3·15特辑 谨防“美丽陷阱”

  江南体育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疗美容需求日渐旺盛,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注射美容等“微整形”项目。伴随而生的是,医疗美容纠纷日益增多。那么,医疗美容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值此“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我们来看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经验丰富,遂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

  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可以分为治疗型医疗美容及消费型医疗美容——前者指由于患者自身疾病,基于治疗和矫正的目的进行的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后者的主要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就医者对“美”的心理追求,且医疗美容机构具有营利性质。对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而言,就医者是健康人士,为了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而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目的是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其接受就医者支付的服务对价,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的本质属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看,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江南体育,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江南体育,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首先,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其次,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江南体育,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医疗美容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相关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大部分老百姓眼里可能不是问题,但在理论研究和监管层面,可能存有较大争议。

  在实践中,如果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卫健委投诉,卫健委会进行调查调解,必要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以美容效果、消费欺诈等理由向卫健委投诉,卫健委一般不予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12315热线平台认为自身不是行业主管部门,一般也不予受理。两大部门都不愿意卷入民事纠纷,使得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不能以“消费者”的身份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维权。

  在法律理论研究方面,反对者认为:一是医疗美容具有创伤性和高危险性,可能危及人身健康,与一般的为生活需要而消费不同,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不是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消费者;二是我国对医疗美容机构的审批门槛高、医疗美容执业人员有明确的资质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的是“过程义务”,而非“结果义务”,所以医疗美容机构不是消法中的经营者。赞同者认为: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不同于患者,是为了追求更美,不是为了身体健康,更不是为了治病;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具有营利性,属于经营者;医疗美容服务不同于传统的诊疗行为,不是基本公共服务;医疗美容服务的契约特征明显。

  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典型案例,必将对司法实践适用消法解决医疗美容纠纷形成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是扩展了医疗美容纠纷解决渠道。明确适用消法解决医疗美容纠纷,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就可以称为消费者。与医疗纠纷相比,根据消法规定,医美消费者还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权门槛低、维权成本低。向行政部门投诉,则需要卫健委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各自职责范围,最重要的是确保两部门职责能够完全覆盖医疗美容消费者的投诉范围,有效解决消费民事争议,避免当前医疗美容服务效果纠纷投诉无门的现状。

  二是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消法第五十五条属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三”,可以有效应对无资质、超范围经营的医疗美容纠纷;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缺陷仍然提供造成人身伤害的惩罚性赔偿”,受害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医疗美容机构赔偿其损失,并主张总赔偿额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两款惩罚性赔偿条款,都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多的赔偿救济,惩戒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江南体育。

  三是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医疗美容行业属于市场竞争性行业,服务价格和种类主要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商业化程度高。适用消法后,医疗美容机构就需要严格履行消法中规定的经营者责任和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医疗美容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通过商业广告对美容效果进行宣传,甚至直接向消费者许诺美容结果,以此吸引、诱导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这与一般的商业行为,并无二致,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承担结果义务。否则,医疗美容机构将成为特殊的主体,不利于行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江南体育。